自 決
最近老記者傅達仁到處大聲疾呼「安樂死」合法化,此事退一步便是「醫助自殺」。「醫助自殺」聽起來不免令人感到矛盾和不可思議:醫師不是救人的專業,怎麼還會幫助別人自殺?再說自殺不是自我了斷,怎麼還需要別人協助?其實這原來是一個翻譯的辭彙;照字面的意思,的確是指「醫師協助病人自殺」。這是因為病人罹患不治之症,已到生命末期,被疾病折磨得苦不堪言、痛不欲生,亟思迅速作一了斷。而當病人連自盡的力氣都沒有時,只好靠醫師來助一臂之力了。這多少會讓人大吃一驚,但是上述二者在歐洲某些國家以及美國部分州已經合法。我個人的看法是:法律備而不用,也非壞事。它們可當作是「安寧緩和醫療」以外的另一種選擇;因為有些人或許覺得,早死晚死都是死,倒不如早點結束生命,以免令家人掛心。這種想法實在無可厚非。
爭議來自「自然死」與「人為死」是否能夠等量齊觀。「自然死」是指人該死了就讓他死,不要拖延時日,造成無謂的痛苦。「人為死」其實也有同樣的用意,只是時候未到,卻提早令它發生;許多人對此都期期不以為然,宗教團體更斥之為殺生。問題就出在這可能並非殺人,而是自殺;自我了斷在此並不一定是壞事。例如有一冊叫做《美好人生的摯愛與告別》的書,描寫一位一百零三歲的老先生,覺得人生活夠了,便絕食自殺,週遭的人也都向他祝福告別。倘若一個五十三歲的人做同樣的事,大家恐怕就要責怪他了。難道自殺還有年齡之分嗎?我覺得討論自殺問題,首先不應該泛道德化;何況醫助自殺處理的,還是末期臨終病人的痛苦與困難,需要用更為人道關懷的態度,設身處地去尋求解決之道。
生活在二十一世紀的人們,既然把民主與自由當作普世價值來追求,就必須瞭解其背後的真正動力。我認為這種動力乃是「自覺」,也就是「自我覺察」的能力。從「自我覺察」出發,去認真思考本身的處境,在其中慎重作出「自我抉擇」,以達成適當的「自我決定」方案。倘若一個人不具備或者放棄這種「自我覺察」的能力,凡事跟著感覺走,或是讓原始本能凌駕一切,則會處處受限,終於「自絕生路」。而若不知回頭是岸,任憑外力或命運擺布,則不啻「自掘墳墓」。在不是沒有選擇餘地而是經常無可適從的情況下,我們更要學會從「自覺」的「自抉」到「自決」的工夫,以避免因缺乏「自覺」而陷入「自絕」終至「自掘」的悲劇。像醫療上的生死決策,亦當作如是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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